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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新京报 据最高法官微信消息,2025年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通过30周年。为贯彻落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主旨演讲要求,推动国家反家庭暴力法深入实施,充分发挥常见案件的警示教育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精选近三年来发生的8起涉及家庭暴力的常见案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情况,重点展示公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路。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庭暴力。家庭纠纷、心理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家庭内部还是外部,暴力都是违法的。仅仅因为加上了“家庭”两个字,并不能免除其法律障碍。同时,不仅殴打等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而且在虐待MOU案中继续使用侮辱、嘲笑等方式,以及卢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以自残相威胁,均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二是适当强调对家庭暴力案件特点的了解、综合裁判和证据鉴定,并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提供必要的协助。在任某强奸儿童叛乱案中,证据链是围绕受害人的陈述建立的nt,并查明了未成年人陈述中非亲身经历无法得知的细节,排除了指控、煽动、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在张某强奸案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帮助法庭准确了解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心理和行为;在徐某某故意杀人案中,纠正了“案件为何不早报”的尖锐问题,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关怀和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处境的专业判断。三是注重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对受侵害家庭成员的司法保护,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李诉庞抚养权纠纷案重申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在拘留所中在季诉苏案中,司法机关认为,家庭暴力很容易导致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产生错误认识,并可能产生心理创伤或心理模仿。他们支持改变监护权并阻止暴力的代际传递;徐诉郑离婚案证实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虐待女性而牺牲长期家庭义务的职业发展单位支付家务劳动的价值,为暴力家庭中的女性提供双重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强调,要健全完善反暴力机制,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批反家庭暴力常见案件的发布,表明了人民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决心,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明确态度。暴力。民事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惩罚施暴者、矫正社会关系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在办理司法案件时考虑国法、理理、人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录 案例 1:Mou 虐待案 - 持续以侮辱、贬损和其他方式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困扰和折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虐待罪处罚。案例二:张强奸案——如果受害人在性交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反抗,必须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情况,准确判断是否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如有必要,可以审理案件。专业人士意见案例3:d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必须考虑家庭暴力的特点,准确定性施暴者的行为,理解受害人拖延的理由。案例四:任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如果未成年受害人的供述中含有非亲身经历者无法得知的细节,并且排除了证言、煽动、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则应当采信。案例5: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一站式环节闭环干预机制,帮助社会共治对抗直接暴力案例6:李诉庞预防性暴力管教纠纷案——直系亲属施暴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案件7:徐诉郑离婚案——判决支持房款和离婚赔偿金案,保障妇女在家庭期间的财产权案件妇女权利与妇女同胞赔偿中虐待妇女权利的判断与妇女同胞赔偿中的虐待妇女权利的判断 8:吉苏诉抚养权案 - 施虐方通常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案例1:MOU虐待案——继续使用侮辱、奚落等手段摧毁和折磨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滥用职权论处。 【主要案件案例】2018年8月,MoU与陈某(化名,女)确立恋爱关系。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两人共同居住在北京的学生公寓、牟某家、陈家。 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陈某前往广东、山东见对方父母。自2019年1月起,牟某对陈某过去的性经历一直不满意。他多次询问陈某性经历的细节,与陈某发生争吵。恩,经常长期辱骂陈某,并持续发表诸如要求陈某通过堕胎等方法恢复心理平衡等严厉言辞。同年6月13日,陈某与牟某发生争执后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陈某与牟某发生争执后吞下该药。经过洗胃等治疗措施后,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在牟某家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被牟某辱骂。当日15时17分左右,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酒店。 17时40分左右,他在网上买药后服药自杀。他被发现并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牟某对与其在一起的女友进行严重虐待,并造成被害人死亡。他的行为c构成虐待罪。某某、陈某的同居等行为构成了大家庭成员同居关系的基本现实。其婚前同居关系应视为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标准。犯罪主体的要求。从侮辱的内容、侮辱的频率、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及侮辱后果来看,牟某对陈某的侮辱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中的侮辱行为,且情节严重。随着陈某精神状态持续恶化,不断进行极端行为,最终自杀,MOU反复高频次、长期、长时间的行为是造成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和增加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陈某自杀的危害后果有一定的刑法规定。领悟后综合考虑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态度等因素,依法对其予以处罚。综上,牟某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一般定义】 1.具有与犯罪人同居事实,处于相对稳定的同居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在婚前同居并具有同居基本事实的男女关系中,一方会虐待另一方。与在生活场所发生的虐待、殴打和压迫不同,受害者可以避免对工作场所的同事、邻居的虐待、殴打和压迫,并向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寻求帮助。受害人往往因为“家庭丑闻难以启齿”而忍气吞声,往往身心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自杀,社会危害严重。本案中,牟某与陈某构成前述法律规定规定的“常住家属”关系。两人婚前同居关系必须认定为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而某某符合虐待罪犯罪主体的要求。二、继续以羞耻、冷漠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罪”。随着牟某与陈某同居,彼此的精神希望不断加深,而某某始终沉迷于陈某过去的性经历,认为这是陈某欠他的,因此并不满足。 2019年1月至9月,MoU对陈某长期指控、谩骂、侮辱,并持续es.他的言语恶劣,内容粗俗。在日积月累的精神暴力下,陈某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经历了严重的精神崩溃和折磨,以至于割腕自残,最后吸毒自杀。牟某的虐待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严重程度。 3.如果实施精神虐待时没有注意到受害人,使受害人处于自残或自杀的高风险,进而导致受害人伤害或自杀,则必须认定虐待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存在关系。陈某与牟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对牟某的精神依赖不断加深。牟某长期对陈某进行侮辱、虐待、折磨、束缚,并看重其人格,导致案发时陈某精神状态极其脆弱。牟某作为陈某极其脆弱的精神状态和人的创造者与陈某关系密切、有一定赡养义务的人,割腕自首、吸毒。当服药过量后进行洗胃治疗并发出危险告知书时,明确认识到陈某处于生命高危状态。他本应及时关注陈某的精神状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危险,防止陈某再次出现极端情况。然而,MOU完全不顾自己制造的危险状态,屡屡指责和侮辱陈某。后来,陈某无法忍受,服药自杀。因此,牟某的虐待行为与陈某的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二:张强奸案——如果受害人在性交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反抗,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情况,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违背受害人意愿,必要时应征求专业意见 【案件主要事实】2022年7月,吴晓某(化名,女,时年17岁)来到某城市与母亲、继父张等人居住。吴晓某从母亲处得知,亲眼目睹张某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 2022年10月5日晚,吴晓某的母亲因与张某吵架而离家出走,再也不敢回来。期间,张某告诉吴晓某,自己因故意杀人罪受到处罚。 22:00左右,两人发生性关系,张某用手机录制了视频。随后,吴晓某给母亲发微信求助,母亲报了警。张某已逃跑失败,在一辆出租汽车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涉案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检察机关已聘请未成年人心理学专家出具一份报告,分析涉事视频中受害者的行为。法院批准申请,并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接受审查。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吴晓某明知张某因故意杀人罪受到处罚,多次对吴晓某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基于她对张某的恐惧,她在遭受性侵犯时没有反抗是合理的,也符合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法庭发表的意见专业性强、清晰、逻辑性强,与本案其他证据不矛盾,可以作为证据。总而言之,张某利用精神控制等手段避免与吴某发生冲突。晓.与吴晓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一般意义】 1、审查判断家庭成员之间的代际性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意愿,必须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影响。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犯罪者通常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往往可以让对方出于恐惧而屈服,而不采取任何行动来达到控制的目的。本案中,受害人吴晓知道母亲被父亲张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因害怕遭受家暴而离家出走,而张某则因故意杀人罪受到处罚。他处于希望与恐惧控制的双重脆弱关系中。他的心理和行为模式一定是受到了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他缺乏of 不应简单地将抗拒误认为是自愿表现,而应结合整个案件的其他证据来全面判定。 2.当案件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时,应当允许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为了准确识别本案中的事物,实际上需要具备语言学知识的人从生理学、性心理学等专业角度解读涉案手机视频内容。本案的专业人士是一名心理创伤治疗专家,在轻微性侵心理创伤治疗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通过出具专业检验报告并接受法庭质证表示:(一)根据涉案手机视频记录的情况,受害人的行为是按照被告的指示; (2)人类大脑皮层的结构决定了受害者的反应是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正常生理反应。上述意见有效帮助法院洞察行为表象,准确判断其行为本质。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大会一般性建议和相关决议要求“实施机制,确保证据、调查和其他法律和准司法程序的规则公平,不受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或偏见的影响”; “能力建设和能力建设计划应包括其他专业人员,特别是卫生保健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因为他们可以在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和家庭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案的判决充分考虑了家庭暴力因素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引入专业知识人员提供跨学科支持,并利用专业力量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背景进行综合分析,符合上述要求。案例三: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必须结合家庭暴力的特点,准确识别施暴者的行为,了解受害人拖延的理由【案件主要事实】徐某某与刘某(化名,女)是同居男女。 2023年5月9日中午,两人因感情纠纷在刘某经营的卫生院发生争执。期间,徐某威胁要杀死刘某,并用水果刀刺伤刘某左胸部,致刘某某受轻伤一级。后来,他试图刺伤自己。看到这一幕,在场的刘A兄弟刘B立即特利抱住了徐某,并从徐某手中夺走了水果刀。随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两人随后分手。同年8月,徐某再次来到刘某开办的卫生院。当他看到店里有人时,他威胁要为难刘某。刘女士惊慌失措,就徐某之前被刺伤的事情报了警。事发后,徐某支付了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取得了刘某的理解。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徐某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徐某某当庭认罪并受到处罚,事后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徐某某的双关语可能会减少。综上,徐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般意义】 1、结合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准确判断犯罪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时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判断犯罪人是否有杀人意图,不仅要考察犯罪人的工具、方法、部位等,还要结合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这样才能从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关系、日常行为模式等出发,进行综合判断。一般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暴力动机和目的大多是为了控制受害人,而不是为了毁灭受害人。然而,当施暴者认为自己将失去对受害人的完全控制时,他可能会选择杀死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徐发送多次给刘某发短信威胁生命。案发时,他认为自己将彻底失去对刘某的控制,并有杀害刘某的动机,刺伤刘某的要害部位,以达到永久控制刘某的目的,这与控制家庭暴力的特点是一致的。此外,徐某某作案后当众自杀,也体现了其与刘某某A同归于尽的愿望,进一步证明其犯罪意图是杀人而非伤害。 2. 如果暴力受害人拖延了被指控的施暴者,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不会受到影响。如果犯罪者犯罪后认罪并请求宽恕,受害人往往会认为发生的事情会改变,出于考虑自己的感受而选择宽恕。在此情况下,徐某公开自杀并承认错误并道歉,所以刘佳当时就原谅了,没有报案。然而,这一行为并没有让徐某某停止施暴行为。随后,他杀死了刘某某并再次威胁,刘佳选择报警。刘某拖延指控的行为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行为模式一致。法院在起诉书拖延后采纳了刘某的陈述,起诉书的拖延并不影响该陈述的可信度判断。 3. 从国际协议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大会一般性建议和相关决议均要求“必须无歧视地解释和适用证据规则。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未能及时向当局报告暴力行为的情况很常见。否认或传唤专家证人解释这一行为维奥尔。本案的处理方式符合前述国际公约的要求。 案例四: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中含有个人经历所不明的细节,且排除了证言、煽动、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则总体上看,任某一直与王小某的母亲王小某(化名,女,2012年出生)同居。王晓某(化名,女,2012年出生)2021年左右。2024年5月,王晓某向姑姑表示,自己遭到任某的猥亵、强奸,经王晓某的叔叔、姑姑报案,2024年5月19日,王晓某两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并讲述了性侵的具体过程和细节。 2024年,王小某母亲与王小某谈话后,王小某第三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否认自己曾对王小某实施性侵。任某表示,自己之前撒谎是因为想让任某与母亲分开。任始终否认王潇的叛乱和强奸行为。王晓某的叔叔、阿姨、奶奶等证人作证称,王晓某称自己叛变,被任某强奸。任某、王晓某的手机、聊天记录中存在明显异常内容和私密照片。经调查发现,王小某之所以第三次撤回前两次声明,是因为王小某出于继续维持和重组家庭的目的,对王小某进行了不当干涉。 【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晓某在第一次、第二次陈述中对强奸案的描述和任某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并详细说明了事件的经过和非亲身经历无法获知的细节,可能导致取证的可能性。ce 或煽动。经调查发现,王小某第三次撤回前两项声明的原因是王小某出于维护和组织家庭的目的,对王小某进行了不当干涉。因此,对王晓某的前两项陈述予以采纳,但对第三项陈述不予采纳。任某明知王晓某系未满14周岁的女童,曾多次对她实施强奸、殴打,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儿童罪、叛逆罪。如果一个人犯了很多罪,他就会同时受到这两项罪的惩罚。任某与王晓某及其母亲居住多年。她与王晓某有共同的生活关系,确实有责任照顾他。他应该被视为具有特殊责任的人。其多次强奸王晓某,系严重奸淫女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猥亵王某的人肖某多次应受法律制裁。综上,任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儿童叛乱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服刑15年。宣判后,二审法院对被害人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防止再次出现疏忽照顾的情况。 【一般意义】 1、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中含有非亲身经历无法得知的细节,并且能够排除作证、诱导、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则应当普遍接受。首先,应优先审查受害人的陈述是否不间断。本案中,王晓某的前两次陈述,清晰、稳定地描述了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和细节,并使用了大量与其年龄和认知特征相符的鲜明语言。内容有具有“无亲身经历未知”的特点,可以排除指控、煽动、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其次,当受害人的陈述重复时,要重点分析陈述变化的原因。本案中,调查结束后,王晓某因母亲王某出于维持与任某的关系等个人原因介入而撤回了自己的说法。也已证明,任某、王某与被害人叔叔一家不存在矛盾,这可能导致王晓某的叔叔、谢某被迫陷害王晓某的可能性。 2、注意核实被害人的陈述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是否可以相互印证。任某与王晓某的聊天记录中包含明显超出正常父女关系的内容和私人照片,以及对方的证言。f 王小某的舅舅和姨妈,同样可以佐证王小某所讲述的强奸、恶意袭击情节。虽然本案的事实是根据受害人的陈述确定的,但案件的判决并不是孤立的。相反,记录中的证据是根据受害人陈述的主要证据进行系统审查的。 3、从国际标准来看,本案的判决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3号一般性建议。案件取证过程中充分考虑性别因素,以被害人为中心。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具有私密性、隐蔽性,当被告人拒不认罪时,人民法院会以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为重点,综合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征和案内其他证据判断陈述是否客观、真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案例5:卢某申请人身安全安全案——一站式链接闭环干预机制助力反家暴社会共治 【案件主要事实】卢某(女)与邓某(男)系夫妻。 2008年,两人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邓潇。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关系不和。 2024年10月,双方发生争执后,邓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威胁要伤害自己。当卢试图阻止邓伤害自己时,他被推倒在地并受伤。卢某报警求助,当地派出所协助卢某在线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认定卢某遭受国内经济损失。通过“数字重庆”平台查询后发现邓某暴力行为,并在20分钟内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邓某对卢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 【判决结果及处理】法院有效认定,邓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殴打、躲避等身体暴力,但持刀自残导致卢某感到紧张、害怕,已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法院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邓某,并告知邓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并向派出所和邓某社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邓某的行为予以特别关注。派出所按照联动工作机制,对邓某进行定期监控;该公司社区创建备忘案,对邓进行讨论和劝告,鼓励邓遵守保护令;妇联对卢、邓进行了回访和心理疏导。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当地教委发出协助函,教委指示邓潇所在学校重点关注他的心理健康和学业发展。随后,法院按照正常风险评估机制,会同公安、妇联、原住民组织、教育部门等对该案进行综合研判。经研判,确定卢某仍存在家庭暴力风险,当地组织加大了对邓某的定期探访力度。在随后的走访中,发现邓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有暴力行为。时间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并给予训诫。根据卢女士的申请,民政局为卢女士和她的儿子提供了庇护。经法院告知,邓某表示接受处罚,并同意与卢某调解离婚。 【一般意义】 1、自残威胁构成家庭暴力中的心理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和核心是控制,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威胁等心理暴力。施暴者威胁要自残、自残等,即使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身体暴力,也仍然属于暴力行为,会让受害人担心暴力行为会伤害自己,最终达到迫使受害人自首、继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邓制造了恐惧通过自残,紧张、恐惧、不敢停止,对卢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符合精神暴力的特征。 2、一站式闭环干预机制助力反家暴共治。该案例是成功运用一站式链接闭环机制干预家庭暴力的典范。该机制由巴南庆市巴南政法委牵头,最初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正在通力协作,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完成安全防护令的申请、受理、审核、发布、送达和反馈落实情况,立即发现并制止家庭暴力。在法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前保护令、公安机关、医院整理证据,原住民组织协助调查;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系统自动向公安、妇联、原住民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发出指令。派出所动态监测案件情况,社区制作案件信息备忘录并进行走访抢修。妇联提供心理咨询和随访,民政部门提供临时庇护,为暴力受害者建立了完整的防暴、防打救助体系。 3、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一般性建议要求“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必须充分警惕,防止妇女遭受暴力侵害”。一站式链接闭环干预机制,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有效发挥安全防护令的“护身符”和“隔离墙”作用,实现家庭暴力的社会共治,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 案例六:李诉庞监护权纠纷案——直接监护人实施暴力管教应视为家庭暴力【案件要点】李(女)、庞(男)分别为原本已婚,离婚后,庞晓(2013年出生)与庞某一起生活,庞某经常用拖鞋打女儿的嘴,导致其脸部流血。2024年9月,庞某用皮带抽打女儿的臀部、大腿等部位。女儿报警并对她进行评估受伤。确诊后,庞女士的左大腿、左大腿、臀部有多处瘀伤。警方询问时,庞晓某称,自己被父亲庞某殴打,想和母亲住在一起。不久后,李女士发现女儿情绪低落,晚上失眠,就带她去做心理咨询。到区、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后,庞晓某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并伴有精神病症状。庞说,他有酗酒的习惯,除了两次报警外,他通常对女儿进行体罚。 2024年11月,李某代表庞晓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庞晓的殴打、反抗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故依法判决禁止庞晓实施家庭暴力。庞啸。庞晓某是某学校五年级的学生。 2024年9月,他因心理问题未能正常上学,后来休假。目前他仍在服用药物并接受心理治疗。 2024年12月,李某以庞晓长期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心理困扰为由,起诉法院变更庞晓的抚养关系。庞辩称,女儿的殴打、辱骂属于正常管教,并非家庭暴力,女儿的抑郁症与他无关。庭审中,法院责令家庭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依法对庞晓某进行社会关怀和心理治疗。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是在抚养女儿庞殴打、骂庞晓的同时,给女儿造成痛苦。她的精神状态也处于恐惧和焦虑的状态,被诊断出患有严重抑郁症。其行为性质超出了父母对子女正常管教的限度,明显构成不正当履行照顾职责,应认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家庭暴力。同时,庞某作为长期与女儿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不仅没有及时关注女儿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而且在女儿确诊后也没有及时处理女儿的精神疾病,没有积极进行后续治疗,给女儿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二次伤害。综上所述,庞的养育方式明显不当,严重损害了符合法定变更监护关系条件的被监护人庞晓的身心健康。因此,庞晓某被法律处罚,与母亲李某生活在一起。 [一般定义] 1. 暴力管教应被视为家庭暴力。父母不是以爱和教育的名义对孩子施暴的人。严厉管教是违法的、有害的,必然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发展。对未成年子女的辱骂、殴打现象频发,超出了父母对子女正常教育的合理限度,严重背离了家庭教育的初衷。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禁止的。 2.监护人在抚养未成年子女过程中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作为确定监护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负面评价。父母的暴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亲子关系不仅如此,还给未成年人造成身心双重伤害,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恐惧、焦虑等情绪。未成年人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会习得暴力行为模式,成年后更容易出现暴力行为。因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与实施暴力管教的未成年人生活在一起,必然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人格发展。因此,其符合法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条件,必须及时变更。 3.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在确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必须考虑受害人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本案认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监护人存在暴力管教行为d 为家庭暴力,并被负面评价为确定监护关系的不利因素。作出变更监护关系的判决,积极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案例7:徐某诉郑某离婚案——判决维持了房屋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保障了历来受虐家庭妇女的财产权和利益。 【案卷主案】徐某(女)、郑某(男)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4名(起诉时均已成年)。为了照顾家庭、抚养孩子,徐女士婚后做了一名全职家庭主妇。婚后,郑某多次辱骂、殴打徐某。 2019年9月,郑某再次殴打徐某,并将徐某从其家四楼拖至三楼。随后,社区保安前来制止。并报了警。经医院诊断,徐某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22年5月,徐某起诉郑某离婚并平分夫妻财产,同时要求郑某支付赡养费和离婚赔偿金。郑某不同意离婚,也不承认有家庭暴力。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诊断证明、伤情照片以及保安人员的讯问,足以证明郑某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应准予离婚;徐某提出的共同财产分割请求得到支持。其中,徐某获得了目前居住的较大房屋、2间商铺,以及172万元的折扣;郑某则获得了较小的房屋、5间商铺以及其余银行贷款;郑某向徐某支付家务费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常识】1、妥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暴力女性离婚后免受骚扰。郑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应依法离婚。双方的主要共同财产为两栋房屋和七间商铺。徐主张按照评估值平均分割夫妻财产,但要求将目前居住的大房子和相邻的两家商铺平分。其他资产应归郑所有,并由郑折价支付。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关注如何通过合理干预财产共享,实现对暴力妇女的长期保护。考虑到徐提出的两家商铺不仅有稳定的租约,可以保证离婚后继续获得租金收入,而且与其他五家商铺自然有人行道相隔,形成了一种关系。完全独立的经营区域,不仅有利于离婚后徐某独立经营,也避免了日后因店铺相邻而受到郑某的骚扰或暴力威胁。综合上述考虑,法院支持了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种裁判思路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不仅注重当下受害妇女权益的保护,更着眼于对未来生活平安的前瞻性考量。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智慧。 2、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支持家务劳动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为暴力家庭中的女性提供双重保护。结婚后,徐某按照夫妻分工,全职承担起抚养四个孩子、操持家务、维持家庭经营的责任。两党。这对于让丈夫安心外出创业、积累家庭财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案充分肯定了妇女在家务劳动中的贡献,支持了妇女对房屋内所有财产的分割和补偿的要求。并在司法判决中裁定徐某应获得离婚赔偿金、家庭暴力负面评价中的结婚金以及受害人的精神安慰。 3、判决充分体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3号一般性建议。法院仔细考虑了案件事实以及该女子作为全职家庭主妇的背景,尽力支持丈夫在外的工作。它确保处于不平等权力和财富地位的妇女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从司法层面确认了家政工作的社会经济价值。案例8:季某诉监护案苏某(女)——施虐方一般不适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案件主要事实】季某(马雷)与苏某(女)于2022年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女儿季晓某。纪某曾在纠纷中持刀威胁苏某,并实施殴打苏某头部等暴力行为,造成苏某头部及软组织外伤。两人同居期间,纪还多次用语言威胁苏。 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苏某在孕期和产后多次向公安机关、妇联求助,举报了季某的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公安机关向季某发出家庭暴力警示信。 2023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由丈夫抚养女儿至4岁,之后协商监护事宜。同年6月,苏将纪小某送给纪佛r 保管。半年后,苏来看望时,发现纪某和照顾他的亲戚无力抚养他。季枭寒没有陪伴她,照顾她,她就把季枭带走抚养。 2024年8月,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苏侵犯季枭寒对季枭寒的监护权。苏配合纪探望女儿,同时因奉命抚养女儿而被捕。她承认,由于家庭暴力,她不得不把女儿交给季某抚养,以便尽快离婚。他还提供了微信记录、录音、判决书等证据,证明纪某在同居婚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工作不稳定、负债累累、无固定住所。法院调取公安机关档案、诊断证明、妇联工作记录等,确认纪某有犯罪行为。d 家庭暴力。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等规定,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道德禁令的,参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对权利的侵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因对方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偷窃、藏匿未成年子女,并主张偷窃、藏匿行为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监护人资格、暂停探视、变更监护等方式解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季、苏之女季晓是否应由苏直接提拔。根据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苏某在离婚协议书中虽然违反了子女抚养权协议,但法院下达禁令后,苏某并未继续抗拒,并保证季某探望权的行使。经检查,纪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苏某使用威胁性语言,并在苏某怀孕、哺乳时实施家庭暴力,不利于抚养孩子。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性别、情感依赖程度以及双方的生活状况,特别是季晓的暴力犯罪行为对孩子的不利影响,法院决定将季晓的抚养权改为苏某。 [一般的定义] 1.施虐方一般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如果由家庭成员经历并在未成年子女的见证下会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本案中,recordan上的证据足以证明姬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特别是苏某怀孕、哺乳期间,损害更为明显。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防止家庭暴力受害人面临人身权利和亲子关系双重侵犯,法院应将家庭暴力作为审理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的重要考虑因素,对家庭纠纷审理予以负面审查。因此,本案法院判决将季枭的抚养权变更为苏。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非法发布禁令的主要目的人权的定义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原来正常的生活条件,但不应该用来笼统评判养育子女的弊端。尤其是当行为人侵犯了受害人及其子女的权利时,将子女搬离原居地对于受害人来说具有一定的自救意义。立足于法律体系框架,司法解释设立的豁免条款也为防止权利滥用、扩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依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同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监护判决中的重大后果。 3、从国际立场来看ards、《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建议的总体框架要求“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在确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必须考虑受害者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是全球共识。本案判决改变了监护关系,切实保障了儿童身心健康,进一步融入了防止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司法理念,还融入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有效落实,为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人权提供了有效有力的司法保障,符合要求。的国际标准。编辑 李伊林子